"天降铁球"案思考: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困境如何解(3)
2020-09-14 12:26正义网浏览:次
治理“悬挂在头顶上的痛”趋细、趋严
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要求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不断。
为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不仅是最高法出台《意见》,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对此也有涉及。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夏勇撰文指出,草案拟为刑法第114条增加的高空抛物可否被理解为独立罪名?这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高空抛物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类型,将其单独成罪可能导致相关条款内容及罪名之间的冲突,将其理解为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张力也认为,高空抛物入刑不宜构成独立的罪名,因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可区别其他罪的法益特殊性,现有裁判能区分不同种情形对该行为引起的刑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高空抛物的治理,总体呈现从细、从重的趋势。”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黄韵芮表示,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释放出一种积极的、导向的信号,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予以细化区分,有利于统一司法打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尺度,增强司法打击的规范性、精准性、严肃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威慑力。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判断相关行为的性质,是属于犯罪,还是一般侵权。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宜适用刑法,随意扩大打击面。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准确认定犯罪问题。”黄韵芮强调说。
防范高空抛物,还需要发挥技术的作用。据媒体报道,重庆一步行街已试用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可精准标出物体掉落轨迹,也有小区通过安装特殊摄像头,专“盯”高空抛物。
“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采取对建筑物外立面监控全覆盖,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悲剧发生后也能够及时确定具体侵权人,但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隐私。”不仅是技术防控,受访专家认为,破解抛物治理难题,需完善基层治理,加强联防联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此外,要加强宣传,比如通过在建筑物公共区域提示禁止标语、展示相关案例,使住户们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逐渐改变高空抛物的坏习惯,形成拒绝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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