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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黑暗中的另一个“互联网”(3)

2020-08-31 09:20 检察日报浏览:

  记者也了解到,虽然近年来打击“暗网”总体情况不错,但随着此类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办理“暗网”类案件特别是利用“暗网”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五难”。
  一是侦查难。许丽说,“暗网”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脱域”特点,而且高度匿名化,是一种典型的非接触式犯罪,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可以隐藏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借助软件伪装地址,大大增加了犯罪的迷惑性。所以,侦办“暗网”技术类案件时,即使抓获非法交易的下家也无法溯源打击在“暗网”发布非法交易的上家。
  二是取证难。许丽对记者说,实践中取证有两个难点:一是交易页面取证难。由于“暗网”链接和服务器不断更换,因此交易过程电子数据无法取证;二是交易资金取证验证难。由于无法鉴定比特币价值和金额,所以只能凭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购买比特币的支付记录印证,证据链相对不够完整。“暗网”案件取证难有一点对基层办案部门来说是共同的:由于“暗网”犯罪没有界域,本地发现的犯罪线索可能要到全国各地去取证,这同样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不光是人力、财力耗费问题,还有能否得到兄弟单位配合协助的问题,而且,有的证据还不在国内,需要跨境取证,难度很大。
  三是公诉难。宗晓丽等检察官说,“暗网”犯罪,一般单个犯罪的较少,顺藤摸瓜一发现就是好几个人连在一起。在一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是今天抓住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是过很长时间才抓住的,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同时到案,但检察机关起诉时却要作并案处理,就是说,一个案子不管涉及多少人,检察机关一般不是分开起诉的,而是作为一个案子一起进行起诉的,加上法律规定办案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只要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检察机关就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诉出去。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是同时到案,这样就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如果准备不足,很可能诉不到痛点,起不到应有的打击作用。
  四是管辖难。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平台买卖个人信息,利用网络支付工具转移赃款,“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区别于传统犯罪,容易引起管辖争议。
  五是认定难。大多数利用“暗网”买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单笔数额并不大,有的报案几百元,多的几千元,定罪处理比较困难。同时,认定处理上还有一难,就是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认定也比较难。许丽表示,围绕网络犯罪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和利益链,其上下游犯罪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多个犯罪行为,既可能多个行为损害多个法益,也可能一个行为同时损害不同法益。
  “五难”在很大程度上困扰案件办理,如何破解,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也在不断研究探索。
  协同打击多方发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品新今年6月在最高检组织的一次相关研讨会上表示,打击如“暗网”式的新型网络犯罪,重要的是解决司法证明难题。刘品新认为,应加强制度建设,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区分犯罪与违法方面可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推广专家辅助人同步参与案件办理制度;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案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探索跨区域检察院(互联网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路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认为,要构建新型的合作机制。江溯表示,与传统犯罪相比,此类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因此给我国刑事法带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应与时俱进,不仅需要完善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而且需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私营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倡导一种新型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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