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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保护展示利用遗址遗迹(2)

2020-08-31 09:19法治日报浏览: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郑宁分析称,遗址遗迹的使用人、所有人应承担修缮、保养等法定职责;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因此,郑宁认为,在明秦王府城墙遗址修复保护砌体发生坍塌的案例中,面对墙体反复出现的损坏信号和明显的灾害环境,仅采取搭雨棚、加排水沟等措施,而未对有明显隐患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周荣看来,文物与遗迹损坏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主观故意,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对违法者予以一系列处理和处罚,这种破坏相对而言较好追责,比如对文物遗迹未经过允许进行改变、破坏或损毁,这种情况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即可。另一种非人为的损坏则较难处理,以此次西安明秦王府城墙坍塌为例,坍塌原因的确是由于西安今年雨水非常多,超出以往降水情况,并非是某些个人或团体故意为之。又比如南方的洪水,把一些文物古迹的桥梁冲毁等,这些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文物保护方面的破坏,反而不好追责。
  因此,周荣认为,遗址遗迹出现非人为坍塌或损害的情况较麻烦,存在很多衔接上的问题。比如,某处文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区文物保护部门负责,他们发现了这一文物存在的问题并需要处理,处理的资金需要申请,上级资金的拨放又需要经过专家评审、验收、维护方案的确定等一系列审批过程,导致事件的出现和政府工作的流程存在时间差,而这些时间又是不可压缩的,因此较难判断主要的过错方。所以,还是要将主动预防和监控监测走在前面,以避免文物损坏的事件发生。追责只不过是一种事后补偿,更多的是要从过程中汲取经验教训,但对于文物价值本身而言于事无补。
  如果有游客或市民因文物安全事故遭到人身财产损失,郑宁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负有对文化妥善管理、安全保障的义务,未及时维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由其赔偿。
  优化文物保护体系 合理展示利用文物
  关于遗址遗迹如何更好地保护、展示与利用,周荣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展示与利用一定要放在保护的后面,保护为先,所有对文物的展示与利用都要建立在不破坏文物这一前提下,之后再进行适当、合理的利用;二是秉持最小干预原则、远瞻性原则和不破坏文物本体等原则,对文物进行长期监测,及时对轻微的问题予以处理,避免出现大的灾害;三是利用视频监控、沉降监测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常态化的主动性保护和监测体系。
  郑宁则建议,由国家文物局牵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首先对与文物保护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评估,最后制定出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具体办法,并尽快付诸实施。此外,对目前已有的相关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通报宣传,发挥“以案说责”的示范作用,争取把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尽快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郑宁认为,首先,要坚持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并重的原则,合理规划古建筑保护范围,城市建设在总体上应该与古建筑的风格保持协调,所以做好城市规划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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