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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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受贿后退回部分贿赂款 是否计入受贿数额?(3)

2020-08-12 18:20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综上,姜惠君于2005年5月接受孙某请托为其谋利,并于2005年9月收受孙某150万元,至此受贿行为已经既遂,至于2014年11月在孙某的要求下退回100万元,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能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量。
  4、姜惠君经办案人员打电话后,到监委接受谈话并如实供述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任志强:自首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认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法定要件。在办理姜惠君受贿一案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自首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判定行为人是否自动投案的关键是投案行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投案动机多种多样,但只要在其具有人身自由之时,不是出于违背其本意的原因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动性。本案中,鄂尔多斯市监委办案人员打电话给姜惠君,让其到呼和浩特市接受谈话,次日姜惠君就从北京乘机到呼和浩特市。在此情况下,姜惠君接到电话通知后,既可以选择主动归案,也可以逃之夭夭,其能够及时到办案机关,体现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次,姜惠君主动归案后,不但如实供述了监委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大量监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综上应该认定姜惠君具有自首情节。
  审判实践中,我们综合判断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量刑幅度。具体到本案,姜惠君除了具有自首情节以外,在审判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用自己的财产抵顶上交涉案款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公诉机关也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量刑时综合上述因素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本报记者 刘一霖)(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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