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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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受贿后退回部分贿赂款 是否计入受贿数额?(3)

2020-08-12 18:20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特邀嘉宾
  陈培瑞 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呼斯乐 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干部
  左晨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任志强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受贿后退回部分贿赂款的案件。本案中,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惠君受贿时间跨度长、数额“特别巨大”,谋利事项涉及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土地手续变更、工作调动等多方面。此案如何被发现,查办过程又遇到哪些困难?在姜惠君被指控的多节受贿事实中,辩护人均辩称姜惠君收到的款项为“手续费”,用于协调事情,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这一意见?姜惠君收受孙某150万元,其后事没办成退回100万元,受贿数额怎样认定?对此,我们邀请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姜惠君,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198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6月参加工作。2004年1月至2019年6月,姜惠君先后担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副旗长,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赤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10月22日,姜惠君被开除公职,2020年2月7日,其被开除党籍。姜惠君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及职权,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土地手续变更、工作调动等方面,为张某、孙某、杨某等14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4.3432万元。
  其中,2005年5月,孙某请托时任克什克腾旗分管工业副旗长的姜惠君,将某铀矿探矿权变更在孙某名下,后经姜惠君协调,孙某与相关单位签订了《转让开发协议书》。2005年9月,姜惠君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收受孙某送予的人民币150万元。因探矿权一直未能变更在孙某名下,2014年11月,孙某要求姜惠君退回150万元,姜惠君向孙某退还100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 2019年6月5日,经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决定,并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对姜惠君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9月4日,姜惠君涉嫌受贿案被移送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5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姜惠君犯受贿罪,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0年5月31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姜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1、本案是如何发现的?在审查调查中遇到哪些困难?姜惠君受贿财物中不乏贵重物品,怎样确定数额?
  呼斯乐:姜惠君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2017年1月18日,河北籍女商人勾某某因与姜惠君存在房屋产权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标的房屋归勾某某所有。姜惠君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勾某某不满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了姜惠君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家庭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等问题。2019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将该问题线索转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进行重点查办,经初步核实,发现姜惠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后,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将姜惠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交由我市纪委监委办理。
  姜惠君案查办过程中我们遇到以下几个难点:一是案件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早,调取书证难度大;二是得知组织在了解核实其问题后,姜惠君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隐匿违纪违法所得,使得立案后,专案组调查取证难度增大;三是姜惠君以其弟弟姜某某的名义代持企业股份并产生收益,因其手段隐秘,且知情人少,专案组在调查该问题时难度较大。对于这些问题,专案组及时分析研判,适时调整调查措施、策略,最终使案件顺利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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