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场
PC版

翻拍是向经典致敬 把握好改编的"度""红线"不可越(3)

2020-07-31 18:12正义网浏览:

  翻拍红线
  在翻拍的世界,有太多的经典,也留下太多的槽点。翻拍不适合没有权利意识的电影人进行操作,更不能以翻拍为噱头谋取票房利益。
  2014年9月19日公映的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制作方在该片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并在宣传中称“改编自‘黑楼孤魂’事件破禁公映,《诡八楼》取材自流传很广的‘黑楼孤魂’恐怖事件,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楼孤魂》重新搬上大银幕。据悉,此次翻拍,不仅借鉴了89版《黑楼孤魂》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更把人性的种种欲念锁进其中”。为此,《黑楼孤魂》编剧以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制作方、发行方、宣传媒体的宣传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庭审认为: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相关宣传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行为与影片《黑楼孤魂》编剧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制作方、发行方在本案中对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实施的虚假宣传已给《黑楼孤魂》编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20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制作方、发行方于搜狐网首页持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为影片《黑楼孤魂》编剧消除影响;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影片《枉死楼之诡八楼》的制作方、发行方共同向影片《黑楼孤魂》编剧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所谓“翻拍”,通俗理解,就是把别人拍过的作品进行重新创作,重拍成自己的作品。有法律人士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说,翻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他人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需要取得改编权授权,否则,擅自改编则构成侵权。既然翻拍构成改编,如果翻拍的影视剧有对应的原著,且原著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翻拍者毫无疑问需要获得原著作者的改编权授权。
  翻拍后的电影本身也具有版权,电影和剧本的著作权不需要申请,从电影和剧本产生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此时该电影和剧本是基于原作品的改编而成,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者作品,但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创造性,构成了新的作品。
  如果翻拍使用了翻拍者的独创表达元素,该元素在原著中没有,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得到原电影权利人的授权。
  如何把握翻拍中改编的“度”,对翻拍者而言也是一个考验。翻拍者为最大程度上规避被诉风险,要么在授权协议中明确协调好“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要么在翻拍过程中把握好改编的“度”,不要胡乱进行改编,一则可以避免被诉,二则可以避免被影迷唾骂。尤其对经典影视作品,不能轻易“戏说”与颠覆。这不仅是一种法律素养和艺术素养,更是不可或缺的人格素养。(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