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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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后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从重庆市大足区某幼儿园杨斌彬案说起(3)

2020-07-15 20:22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该案诉讼期间,杨斌彬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最终,法庭依据杨斌彬自首和认罪认罚两个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在杨斌彬法定刑期(3至10年)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4、杨斌彬作为幼儿园负责报账工作的人员,为何能够贪污203万余元?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在以案促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李文生:本案中,相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是造成杨斌彬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贪污203万余元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涉及两人,一是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原党支部书记、园长郭某某,二是大足区教委财务与后勤管理中心会计蒋某某(委派至双桥实验幼儿园)。两人因为工作原因,都与杨斌彬关系密切,对其非常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是因为这种缺乏原则的信任导致了杨斌彬在贪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郭某某在任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期间,对幼儿园的财务监管严重不当,一是未按要求定期对双桥实验幼儿园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审核,致使杨斌彬长期截留幼儿园资金未被发现;二是听信杨斌彬遗失幼儿园非税收入票据的托词,于2017年底以双桥实验幼儿园名义出具证明直接入账104万余元(实际上资金并未上缴财政),致使杨斌彬截留幼儿园资金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
  蒋某某在负责双桥实验幼儿园会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幼儿园非税收入票据入账核实严重不当,一是在2017年底,以双桥实验幼儿园出具的虚假证明,直接入财政收入账104万余元,致使杨斌彬得以持续截留幼儿园资金;二是保管银行支票和会计印章明显不善,致使杨斌彬趁蒋某某不在办公室时,从蒋某某未上锁的办公桌抽屉中偷拿支票,盖上放置在桌上的会计印章,从幼儿园基本账户中窃取资金。
  杨斌彬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大足区纪委监委对郭某某、蒋某某启动追责问责,依据二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均给予了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大足区监委针对财务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分别向大足区财政局、大足区教委提出监察建议。
  2019年5月,大足区纪委监委以杨斌彬等典型案件为镜鉴,在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大会上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要求从杨斌彬等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扎实推动以案促改。此后,大足区财政局、大足区教委严格按照监察建议,一方面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大足区教育系统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等规定,堵塞财务监管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通过电子票据暨统一缴费平台改革、开展全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财务人员交流培训、完善财务监管设备设施等举措,提高财务监管的综合水平。
  (本报记者 尹健)
  (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何密对本文亦有贡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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