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3)
2020-07-09 09:10人民日报浏览:次
“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借贷需求紧密相关。一些原本有益的金融创新,却因实践中出现‘异化’而碰触到了法律红线。”王新认为,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区分融资活动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也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边界。
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扣金融本质,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对金融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是依法治理金融乱象的必要之举。在努力确保精准打击方面,郑新俭表示,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检察机关应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
张成建议,对于企业而言,融资行为要以严格依法为起点,“严格限定融资对象、严格限定资金用途。对社会公众来说,任何投资均具有一定风险系数,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风险系数相对应的产品,不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记者 张 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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