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2)
2020-07-09 09:10人民日报浏览:次
在重庆首例互联网非法套现案中,杜某等人开设的网店通过中介人员向用户发送商品链接,用户下单时申请由网络消费信贷平台代为支付货款。付款成功后,用户在并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先确认收货再申请退货,在扣除7%—10%的手续费后,剩余货款退还至用户账户套现,共计非法套现470余万元。
行业潜规则多、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金融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们办理的一起利用虚假债权充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很简单,却骗取了近十家金融机构数十亿的融资贷款,最后还是律师在调查中发现问题而案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成律师认为,对金融机构而言,一些行业潜规则常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社会公众而言,高回报的诱惑常常使人们忘记了本金的风险。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这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科学识别新型犯罪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违法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金融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偏低,最高刑期仅为10年,已不能与当下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的罪行相适应,法律威慑力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分界清晰。但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分子吸收了公众资金后大多用于个人挥霍,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虽然挥霍款项数额巨大,但司法机关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这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集资诈骗罪重罪重刑的惯用伎俩。”张成说。
对此,王新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相关修改,就是根据现实需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精准打击,增设了第三档次的法定刑,除了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还同时取消了限额罚金制。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新型金融犯罪至为关键。“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些金融犯罪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还设置了许多的迷惑行为和伪装。”郑新俭表示。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以及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等。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这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郑新俭说。
精准惩处金融犯罪
真正保护金融创新
近年来,随着防范金融风险、警惕非法集资等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大众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但从实践看,一些投资者逐利心态仍较为明显,导致大量非理性投资。不少投资者心存侥幸,为追求高回报,用全部积蓄投资、卖房投资,案发后损失惨重。在现实中,应该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精准打击“伪金融创新”?
在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直占比较高。对此,王新表示,无论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假以各类名目的新型金融犯罪,都包含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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