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引争议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3)
2020-06-15 18:13法制日报浏览: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借鉴,并无法律强制力。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更是无法得到普遍援引。因此,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平衡知情权隐私权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发布消息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这意味着不动产的全国联网时代已经来临。
有网友提出担忧,不动产登记联网后会“以人查房”,担心自己的房产信息遭到泄露。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以人查房”这个问题关系到公民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一方面,公民的隐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收入、房产信息、配偶姓名等都是隐私,任意查询容易伤及无辜;另一方面,不能否认“以人查房”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不能扩大化。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应出台规范查询,不能为合理查询制造障碍。
2018年3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公布施行,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律师查询其委托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这种情况如同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目前对此争议不大。但当律师申请查询其委托人以外其他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目前各种观点不一。
北京市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负责人认为,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明确,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进行查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律师“以人查房”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一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代理律师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双方所执的观点在现有的立法中难以得到统一。
胡功群建议,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希望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各国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通行做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可以公开查询”“履行手续可以查询”“应当严格保护”等内容,进一步通过立法界定清晰,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记者 王 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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