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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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引争议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2)

2020-06-15 18:13法制日报浏览:

  其后,市规划资源局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13日,重庆五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市规划资源局与陈思、蔡荣凤不履行职责上诉案。
  5个月后,蔡荣凤于2020年4月29日知道了二审败诉的消息。
  重庆五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故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位律师的诉讼请求。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重庆五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在民事案件执行环节,各地人民法院通常可以依申请或是依职权,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持令律师可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存款、理财等各种财产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进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对此,律师阎国仕认为,“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
  阎国仕是詹某某诉黄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他曾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及委托书等材料,先后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房产信息,均被拒绝。
  阎国仕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阎国仕要求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其代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裁定对阎国仕的起诉不予立案。阎国仕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其诉求。
  阎国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也被驳回。理由是阎国仕作为持证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事项属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相关协助调查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双方观点莫衷一是
  诉讼结果败多胜少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地产纠纷不断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动产查询业务呈倍数增加,业界对律师可否查询不动产信息争论不断。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律师因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查询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多达数十起,但判决结果大多为原告败诉,其理由与重庆五中院的观点基本一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看到两起律师获得胜诉的案例。
  其中一起案件是律师何林洪与四川省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年6月,何林洪持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向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营山县登记中心)查询复印某某证号的房产信息以及抵押情况,营山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后,何林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法系上位法,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系部门规章,是下位法。何林洪作为执业律师,其申请个案信息查询系履行工作职责,与是不是“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无关,故营山县登记中心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还特别指出,在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社会法治环境日益好转的形势下,国务院也多次下放、减少、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就是为了便民、利民。律师行业系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其依法执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宣判后,营山县登记中心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10月23日,南充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营山县登记中心的上诉,理由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没有附加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有关国家专门机关批准的条件,何林洪提供了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函件,符合律师法的规定。营山县登记中心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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