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引争议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3)
2020-06-15 18:13法制日报浏览:次
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引争议律师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败多胜少
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地产纠纷不断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动产查询业务呈倍数增加,业界对律师可否查询不动产信息争论不断
● 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规范
●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希望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律师能否“以人查房”?为寻找答案,重庆两位律师将不动产登记机关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判决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向律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行为违法。
剧情在二审反转。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律师的诉讼请求。
多年以来,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公开范围,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不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此均十分谨慎。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普遍认为,律师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更不属于国家机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查询。面对此种困境,多地律师只得依据律师法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但由于律师法和物权法的法律位阶相同,所以律师起诉后败多胜少。
业内人士建议,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查询信息遭到拒绝
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23日,魏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陈思、蔡荣凤是魏某某的代理律师。
因案件需要,两位律师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于2018年2月两次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产信息,该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告知不能“以人查房”,拒绝申请查询。
5月31日,陈思、蔡荣凤以沙坪坝区登记中心拒绝查询侵害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沙坪坝区登记中心的主管部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告上法庭。
重庆五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指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巴南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因案件需要,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因此,代理律师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所依据的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法律层级低于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为此,巴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资源局拒绝为代理律师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书公布后,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洪认为,巴南区法院这份判决书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且说理正确充分,既解决了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的原告身份问题,又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拒不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分析论证,为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和理由。
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地产纠纷不断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动产查询业务呈倍数增加,业界对律师可否查询不动产信息争论不断
● 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障规范
●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希望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律师能否“以人查房”?为寻找答案,重庆两位律师将不动产登记机关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判决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向律师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行为违法。
剧情在二审反转。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律师的诉讼请求。
多年以来,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公开范围,一直都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不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此均十分谨慎。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分析称,根据物权法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普遍认为,律师既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更不属于国家机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查询。面对此种困境,多地律师只得依据律师法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但由于律师法和物权法的法律位阶相同,所以律师起诉后败多胜少。
业内人士建议,要明确律师在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方面的调查取证权,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查询信息遭到拒绝
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23日,魏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陈思、蔡荣凤是魏某某的代理律师。
因案件需要,两位律师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于2018年2月两次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产信息,该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告知不能“以人查房”,拒绝申请查询。
5月31日,陈思、蔡荣凤以沙坪坝区登记中心拒绝查询侵害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沙坪坝区登记中心的主管部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告上法庭。
重庆五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指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巴南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因案件需要,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因此,代理律师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所依据的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法律层级低于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为此,巴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资源局拒绝为代理律师提供房屋查询信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书公布后,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洪认为,巴南区法院这份判决书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且说理正确充分,既解决了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情况的原告身份问题,又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仅仅以部门规章为依据,拒不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分析论证,为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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