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禁野令"应时而生扩大法律调整范围(3)
2020-05-06 10:09正义网浏览:次
“拒绝舌尖上的野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应成为全民共识,由此,应当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推动健全法律责任。
周珂认为,要把环境健康、生物安全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是国家资源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已将环境健康等纳入其中。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应体现环境健康,这方面应该补足。”
实践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基于具体法律规定,责任及处罚较为清晰,而民事责任则容易被司法实践所忽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学科规划办主任路磊表示,应重点考虑如何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程序、明确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确定鉴定方法,例如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鉴定中的作用,为民事责任的确立提供基础。
路磊还指出,要加强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行刑衔接,其一,充分利用各地区已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完善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其二,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包括市场监管局、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野生动物交易密切相关的邮政管理部门、网络平台监管部门等,开展定期互动。
“对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的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如符合行政处罚要求的,需要行政处罚才能达到遏止犯罪行为的,例如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也需及时通知行政部门采取行动。”路磊进一步强调道,对于由行政机关移交的涉刑事案件,若法院最终没有刑事定罪,应注意刑事向行政的反向移交程序。检察机关和法院若不能及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容易使违法行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
针对目前刑法所规制的野生动物范围过窄、滥食行为没有规定等导致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现状,路磊认为,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与立法现状,考虑首先在前置法——行政立法领域建立野生动物分级管理制度,进而推动刑法修改,明确不同种类野生动物、不同性质行为的具体刑事责任。
今年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在地方之间差异很大,法律实施的难度也不尽相同。建议地方立法可以先于国家立法进行,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立法的地方标准和方法。”周珂表示。
而在《决定》通过后,更多地方也拿出了落实的新举措,明确禁止食用、交易野生动物。3月31日,《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出台,明确三类野生动物不能吃,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或出售野生动物最高罚货值30倍,合法饲养和经营禁食野生动物者可获补偿等。近日,甘肃也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职责,从管理职责、执法管理体制、执法责任、执法和司法的衔接等方面,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将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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