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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禁野令"应时而生扩大法律调整范围(2)

2020-05-06 10:09正义网浏览:

  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制的前提下,为何吃野味、捕野物在一些地区禁而不止?对此,周珂认为,我国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传统,比如在中医药、文化方面,一些野生动物制品可以作为中药材等,还有人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具有进补食疗的效果。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之后,赶上我国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在森林保护方面禁止采伐一些林区,林区原有的野生动物资源、经验技术和劳动力,就自然形成了养殖野生动物的市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些投资资本进入到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食用领域,形成产业链。这些客观因素都对导致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泛滥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周珂说。 
  不当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引发人们对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质疑。周珂指出:“从公众舆论来看,‘一禁到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很强烈,应当严格加强对经营、利用、养殖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规制。” 
  “禁野令”应时而生 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管住滥吃的嘴,刹住野生动物交易之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是关键。而《决定》的通过正好回应了舆论关切。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次《决定》明确提出,对上述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进行全面保护,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同时,《决定》也区分了非法滥食和合法食用的边界,明确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列入目录的,属于家畜家禽。《决定》对处罚也作出严格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在《决定》之后,相关修法计划也已经提上日程。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修法工作中,《决定》已经通过,此外还包括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尽早修改动物防疫法,抓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等。 
  4月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草案完善了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而对于违反《决定》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受访专家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珊指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个违法行为既可能同时需要承担上述三种责任,也可能只需承担其中一种或两种责任。“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按照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孟珊指出。 
  继续完善行刑衔接 可以优先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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