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PC版

网络送养还是非法拐卖?专家:准确把握入罪门槛(3)

2020-04-30 10:21正义网浏览:

  “以送养为名义,收受明显不属于‘营养费’钱款的,应按照拐卖儿童犯罪处罚。是否签订送养合同并非区分送养与买卖的重要因素,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应属无效合同。”杨晓林强调说。 
  赵军提出,在属于当事人的特定生活情景中,相关行为是否实质损害了涉案儿童的实际生活利益应作为考量的重点,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当然要求。他解释说,偷盗婴儿、拐骗儿童、抢夺儿童等传统的拐卖儿童犯罪,也就是社会观念指涉的“真正的拐卖儿童犯罪”,往往意味着骨肉分离,对儿童及其原生家庭的伤害显而易见。而亲生父母将子女“送”出的情况则极为复杂,有必要严格把握这类行为的入罪门槛,“要避免重罪化倾向”。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考虑以遗弃罪论处。 
  专家:建议畅通合法收养渠道 
  如今,利用网络将亲生子女“送”出,对于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送养儿童而言,都意味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杨晓林说,由于缺少对收养进行必要的审查,亲生父母私自送养子女可能涉嫌遗弃罪,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涉嫌拐卖儿童罪。符合遗弃罪特征或者出卖行为的,可能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于缺少必要的审查,收养人可能会因此上当受骗。作为被收养人,儿童的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有些可能会面临被性侵、虐待等风险。 
  结合多起自己曾实地调查的案例,赵军分析说,一些人之所以通过非法途径收养儿童,也是合法收养渠道受阻之下的无奈之举。由于无法满足现行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同时还面临福利院健康儿童的数量太少、需向福利院缴纳高额“赞助费”等问题,有些家庭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收养孩子。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比如可以取消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儿童的规定,让需要平衡子女性别或已育有残疾子女的家庭能够进行合法收养。”赵军表示,调整现行收养制度,通过疏通合法收养渠道从而萎缩儿童拐卖市场,集中执法、司法资源重点打击偷盗、抢夺儿童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拐卖儿童行为,将是一个更务实、更有效率、更具操作性的犯罪治理方案。 
  杨晓林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说,为了鼓励合法收养,维护被收养人权益,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变更,对收养要求,做了相应宽松。“有送养和收养意愿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条件申请合法收养,能避免铤而走险,甚至因送养或收养违法犯罪。” 
  收养关系也不能一“宽”了之。在呼吁放宽收养条件的同时,赵军还建议,为确保收养行为利于儿童成长,有必要建立起相应配套制度,强化国家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监管:一方面,由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被收养儿童的情况、特殊需要、送养人的资格、抚养能力、个人品行等;另一方面,考虑增设试收养期制度,被收养人在此期间遭遇不利因素时,可申请直接解除收养关系。 
  “在强调畅通合法送养渠道的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加强对平台内非法送养信息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及时清理、删除违法收养信息或通讯群组,以缩小非法网络送养行为生存的空间。”受访专家补充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