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养还是非法拐卖?专家:准确把握入罪门槛(2)
2020-04-30 10:21正义网浏览:次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盛敏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她介绍说,亲生父母将孩子“送”出的原因很多,有的确实是为了卖钱,但更多的是基于一些客观的原因,比如存在未婚先孕、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亲生父母送养孩子的目的比较复杂,在具体个案中是否应该追究当事人刑责,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此类案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表示,“出卖”亲生子女往往是贫困、未婚生育、吸毒等一系列复杂棘手社会问题的衍生后果。他说,相关案件出现后,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丧失人伦”、“贪图钱财”、“重男轻女”等,有些可能是基于特定生活情境及需求不得已而为之的生存策略,因此应该看到这类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对该领域的问题区分情况审慎处理。
严格界定“营养费”收取与非法获利
亲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这种情况在民间长期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收养形式受到挑战,有些联系已经悄然转移到线上。
“传统的送养中,送养人通常对收养人情况有一定了解,如今通过网络找人的方式进行送养,对相关人员的身份往往无法核实,存在着不确定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表示,这些被送养的孩子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监管之外,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除了对送养人、收养人进行条件限制外,还规定收养登记制度——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对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意义重大。
正因如此,一些绕开法定收养程序,通过网络与人取得联系,私下将亲生子女“送”出的行为,就处在了某种灰色地带。不仅是违反收养法规定,有些甚至会被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
依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意味着只要存在买卖儿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除外。”受访专家介绍说,我国主流理论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侵害的是儿童自身的权利及利益,即儿童是具有主体性的人而非商品,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必然侵害他们“不受买卖的权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同时,《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依据收钱多少进行判断,关键是要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具有获利的目的。”盛敏坦言,对于送养时营养费的合理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在“巨额钱财”的认定问题上,主要是考虑送养原因、是否主动索要钱财、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目的等,如果存在明显的讨价还价且钱财数额也比较大,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获利目的。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一直是比较慎重的,如果对非法获利认定存疑,就要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能认定是拐卖儿童。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