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养还是非法拐卖?专家:准确把握入罪门槛(3)
资料图 钟心宇制
正义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通过专门注册的“湖南S男宝宝”账号,男子王高(化名)与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妇在网上取得联系,一番“商谈”后,王高将自己刚出生1个多月的男婴“送”给肖某夫妇,收取了6万元的“补偿”费。2019年3月,王高因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
这起“送养”争议在2019年底落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高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类似王高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以“送养”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截至4月29日,相关刑事裁判文书有696篇,其中不乏以网络送养为名的拐卖儿童案件,当事人多是以“营养费”、“医疗费”为名收取钱财,有些甚至还签订了书面的送养合同。
“相比传统的拐卖儿童案件,亲生父母私下将孩子‘送’出的行为更加复杂,要准确把握送养与拐卖的界限,避免重罪化倾向。”近日,受访专家指出,在强调技术防控和刑事制裁的同时,还要畅通合法收养渠道,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萎缩网络儿童拐卖市场。
“送养”次子,年轻父母因拐卖儿童获刑
2016年底,“95”后男子杨征(化名)与女友范明明(化名)相爱,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因未达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范明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
2019年5月,次子杨小东(化名)出生后不久,杨征就在网上发布“十天健康婴儿不想要了有什么处理方式”、“无力抚养孩子,想给孩子找个安稳的家庭”等讯息。这些内容被求子心切的廖某夫妇(已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经多次网上沟通,杨征、范明明决定将杨小东给廖某夫妇抚养,同时提出要支付8.8万元的营养费,廖某夫妇当即答应。
同年5月底,廖某夫妇来到重庆市巫山县,与杨征、范明明二人见面,双方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支付钱款后,廖某夫妇将杨小东抱走。两天后,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杨征、范明明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杨征、范明明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违反国家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私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并且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8.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拐卖儿童罪。”考虑到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进行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杨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范明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不服一审判决,杨征提起上诉。“我与收养方已经签订送养协议,并没有拐卖儿童获利的目的。”他说,自己家中有实际困难,是在无能力抚养次子的情况下才送养出去的,营养费也是对方主动提出给付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称杨征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有效,送养自己的次子,无贩卖儿童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送养条件和手续上的瑕疵不影响双方事实上送养关系的成立,“应当改判无罪”。
“杨征、范明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私自将子女送养他人,其收取的8.8万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为生养婴儿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足以认定其具有出卖并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2019年12月19日,重庆市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