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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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疫情期间在家带娃被解雇 专家:政策规定待完善(2)

2020-04-29 09:45正义网浏览:

  李芸试图向主管申请年休假,也被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由于业务等综合原因”拒绝。 
  百般无奈,李芸向公司领导求助。2月21日,人事专员和公司领导先后发来邮件,建议“这段时间,批准无薪休假”。 
  “无薪就无薪吧,一个人照顾孩子,已经忙到坐不下,即便工作也保证不了工作质量。”接下来,李芸按周提交了4次无薪休假申请,“前三次申请都没收到回复”,直到3月16日。 
  3月15日这天,李芸像前几次一样通过邮件申请休假,但这次申请没被批准:3月16日早上6点多,人事专员发来邮件表示,拒绝15日的休假申请。随后,部门主管于当天中午发来要完成的工作事项。未收到李芸回复,17日主管又通过邮件提醒她工作进度。 
  埋头带孩子的李芸没想到,和前三次一样的休假申请会被拒绝,“看到这三封邮件时,已经是18日晚上11点了。我以为领导说的‘这段时间’无薪休假,指的是整个疫情期间。现在疫情没结束,之前沟通过,我就没太在意,没有每天查看邮件。看到邮件时,我一身冷汗,赶紧看看手机来电和微信,确认自己是不是错过了重要信息,结果确实只有邮件通知。”接受记者视频采访时,讲到这里,李芸叹了口气。 
  3月19日上午,李芸向公司领导发邮件求助,同时紧急着手主管布置的工作,并在22日晚10点完成后发给主管。但是,李芸没有等来下一份“作业”,却在23日得知自己被解雇。 
  得知李芸拒收EMS后,部门主管在和李芸、人事专员的三人微信群中,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全文图片。李芸注意到,通知书是在3月20日签署生效的,理由是“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于3月16日至19日连续4天未出勤,视为旷工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立即解雇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为什么复工通知没有通过微信、电话等即时可达的方式告知李芸?疫情期间,家中有孩子需要照顾,解雇员工要不要顾及这些实际情况?对此,记者采访了李芸所在公司,但对方未作出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公司遵守有关员工权利的法律法规”,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政策规定是否合理? 
  既然争议源于李芸和公司对13号文、17号文有不同的理解,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这两份文件?李芸的情况能否适用文件?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人社局和多位专家。 
  4月20日,北京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上幼儿园的,目前不符合两个文件规定的未成年子女看护条件。13号文发布后,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对看护孩子年龄段、请假程序等,对此,17号文都给予了明确。“特指最小是上幼儿园的,这主要是从学校和幼儿园不能如期开学、入园的角度定的。无论是否在疫情期间,三岁以下婴幼儿本来就应由家长或其他人来看护。所以,不需要专门出台文件解决问题,因此没有覆盖。” 
  记者注意到,13号文旨在“落实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真认为,结合文件指向的具体情况看,应该理解为大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中的未成年人,未入园的婴幼儿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公司一度和李芸都没理解对。 
  对此,也有专家持不同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认为,应该从更高层面来理解和适用文件。他认为,由于疫情期间小孩没人带,北京市才出台13号文、17号文。但17号文指出,未成年人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从实际效果看,这么规定确实不太妥当,“考虑了上学的,但没考虑到那些没上幼儿园又确实没人照看的,实际上这部分孩子更应该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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