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3)
2020-01-02 17:50法制日报浏览:次
刘俊海认为,各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衔接力度,对失信企业作出强力有效的联合惩戒,企业之后的相关商业活动也要受到其失信行为所带来的限制。在企业做出下一轮项目招工时,其失信记录必须公开,便于务工人员谨慎、正确地选择雇佣公司。
“目前正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各地也有不少类似的平台,其中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并且上下、横向平台间尚未安全贯通,不同部门间尚未完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有些基层执法部门填入监管系统的数据自身却无权限调用,难以在本地区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信用信息库与个人信用信息库两个平台没有联动起来,企业信用信息与对应的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匹配比对,这是失信惩戒存在的一个短板。因此,各部门、各平台之间的信息瓶颈需要进一步打通。”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要对失信企业进行惩罚外,还可以对诚信企业作出褒奖,起到正向激励、惩恶扬善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判定守信者的标准、程序、依据并不统一,确定守信者可获红利的方式也不明确。有些地方只是停留在荣誉红利上,对于诚信守法者如何享受其他红利,如审批红利、监管红利、交易红利等,一些地方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激励制度也是有必要的。”刘俊海说。
法律法规狠抓落实
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程介绍,从2019年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攻坚行动的执法范围包括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佟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将构成犯罪。”
佟丽华认为,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之外,还要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不断强化农民工工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佟丽华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比较复杂,各种各样的情况比较多。企业用工分为正式用工与非正式用工,除了像一些餐厅直接与务工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简单的劳动关系之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
“例如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最严重的建筑领域,工资支付模式是通过开发商、总承包方、分包商、施工企业再到包工头最后才到农民工手里。其中各个主体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很长的资金链条,如果中间哪个环节出现资金截留、挪用等问题,就会侵害处于资金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的权益。”佟丽华说。
采访中,荆林波也认为,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意义深远,同时还应当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涉及到‘三角债’。”荆林波说,“三角债”是企业之间拖欠款项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某些欠薪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欠薪者来说,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震慑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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