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3)
2019-12-18 11:10 检察日报浏览:次
维权要及时,避免“权利过期”
甲公司原有股东为丁某、王某,甲公司于2010年向某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的内容为“朱某向公司注资400万”“公司股东为丁某、王某、朱某”。2017年,朱某认为自己系被冒名股东,故诉至法院,提供了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的签字并非自己本人所签的鉴定报告,要求确认工商局该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局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许可决定书,将涉案公司的股东登记为丁某、王某、朱某三人,而原告朱某于2017年针对该设立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对此,施舟骏解释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所谓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因此,当事人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后如果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应当及时维权,在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要注意,该登记作出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过五年,法院就该行政诉讼将不予受理。”
为防范公民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石景山区法院法官还指出,公司登记审查虽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但同时应保留必要的实质审查职能。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细化对涉及申请人权益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侵害。工商登记机关也可加大对人脸识别、线上身份认证等互联网技术应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采取必要的审核环节,以技术手段堵塞漏洞。对于代办公司证照的中介机构,法院建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代理诚信制度建设,并依法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而加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衔接互动也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法官还建议,公民个人也应当加强防范意识。“针对身份证被冒用最为经济简单的防范方法,就是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即便是复印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时,也要在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等字样,有效降低被他人反复冒用的风险。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张英周说。他还强调,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因此,在对后果没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出借身份信息。(记者 高扬)(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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