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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3)

2019-12-18 11:10 检察日报浏览:
  一些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此规避、转嫁股东和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冒名者不但不能从中获益,反而面临着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责任或掩饰身份,往往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又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导致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
  实践中,被冒名登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当事人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有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既有持他人遗失身份证开设公司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文件的;所涉登记材料涉及委托代理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议文件等各个方面。
  被冒用者没有从事这些法律活动,却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一旦被他人冒名登记,公民个人该如何有效维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就“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告知公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并就如何防范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提出建议。
  发现被冒名登记,如何处理?
  2003年,马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注册了甲公司,直到2011年,刘某在进行低保审查时才发现前述情况。刘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及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法庭调查,被告马某及甲公司最终承认原告刘某所述属实。后该案以调解结案,法院于2011年9月6日出具的调解书,确认马某及甲公司同意即日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承诺不再使用刘某的姓名;马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后甲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1年9月20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该申请,甲公司注销。
  “被冒名行为本质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侵权人到庭参加诉讼,则可在查明事实后由双方共同到行政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如侵权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待该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再以此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介绍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则在通报会上进一步介绍道,发现被冒名登记后,除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即当事人通过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此外,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张英周指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张英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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