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PC版

走私犯罪案件中"烟弹"界定的判断标准(3)

2019-12-13 16:07正义网浏览:

  【典型意义】
  为类案行为定性提供样本。本案行为人将电子烟弹从国外进口到国内进行销售,涉案电子烟弹显然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货物”,理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照章纳税。但是,行为人却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通过批量发送国际邮包,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方式邮寄入境,不仅伪报贸易方式,而且伪报品名、价值,明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推而广之,行为人以同样操作手法进口其他货物进行销售,也属于走私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中,涉案货物的使用方式虽然有别于传统燃吸型卷烟,然而,是否燃吸并非卷烟的本质特征,而应当综合成分、外形、功能等多方面进行判断。本案电子烟弹在上述三方面均与传统卷烟没有本质区别,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卷烟,应当按照卷烟标准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当然,行为人无烟草专卖资质的,走私卷烟进行销售,同时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而对于销售无法查清具体来源的电子烟弹,则依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办理走私类案件提供重要思路。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特征。走私行为的认定,首先要结合相关行政性规范进行判断,包括海关法一般性监管规定,以及具体货物、物品的行业性监管规定。这对检察机关办理走私案件有重要启发:一方面,办案人员要根据具体走私对象、走私方式,尽可能熟悉、了解相应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必要时还应当结合扣押在案的货物,实地走访查看,了解各种监管规定实际运行情况。以本案为例,既涉及国际包裹进出境监管,也涉及烟草方面的监管。案件办理中,承办人不仅详尽收集上述两方面的具体监管规定,而且通过实地走访烟草专卖局,查看扣押在案的电子烟弹,结合检测报告进一步确认货物属性,了解实际监管情况,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