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该如何处理(3)
2019-11-01 09:53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综上认为,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庭审理阶段。办案检察官在出庭公诉前,梳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主要侧重从陈某纠集行为的体现和毁坏行为的公然性两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方面,举示陈某本人认罪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被纠集人员及游戏方代表的证言、异常登录IP情况、微信群内涉及部署破坏内容的聊天记录、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手机数据恢复情况等证据,证实陈某因与被害人在游戏中存在矛盾,萌生破坏被害人游戏装备的意图,后其纠集三人建立微信群,并在群中发布被害人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由几人分工配合将被害人游戏装备损坏的事实;另一方面,举示玩家洪某的证言、游戏群内战报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陈某等人破坏被害人装备信息同步显示在游戏公屏中,破坏过程实时显示,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然性”。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无异,具有“财物”的属性,可以归入财产类犯罪的评价范围,可以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陈某等人通过游戏中的“撞击”方式将被害人游戏账号中战船、宝石道具等虚拟财产予以毁灭,实质上已造成虚拟财产的灭失或价值丧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行为方式。
虽然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法查清,但陈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8日,某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明确网络游戏装备的性质。通过比较、分析刑法上财产的特征(价值性、可控性、移转可能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发现两者的属性存在本质上的同一性,从而肯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刑法上的财产范畴,应该归属于财产类犯罪的对象。但是,在被害人经济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以行为人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游戏行业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计算方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更是千差万别。特别是在虚拟财产无法估价时,案件处理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退则无法处罚行为人的毁坏行为,进又无法将行为人实质定罪。本案中虽然同样无法确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通过将行为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的纠集者定性,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不仅有力打击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活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个案的公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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