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PC版

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该如何处理(3)

2019-11-01 09:53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毁坏他人游戏装备,该如何处理

蒋云飞

  编者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也颇为流行。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游戏装备被人为毁坏、被盗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在此,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于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账号中游戏装备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主要研讨问题: 
  ◎网络游戏中战船、宝石等道具的性质认定;◎如何认定对游戏装备道具的“毁坏”;◎怎样评价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中的“公然”。 
  基本案情:陈某与杨某均系某网络游戏玩家,且分别在游戏中的两个“公会”担任会长,两人所属公会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11月,陈某通过公会成员李某以编程方式获取了杨某在游戏中的甲、乙两个账号的游戏密码。在得到上述游戏账号密码后,为毁坏杨某游戏账号内的战船、宝石等游戏道具,陈某建立了微信群并将公会成员张某、王某、李某拉进群中,在群中部署破坏计划。2018年1月24日5时许,陈某将杨某的甲游戏账号密码发在四人微信群中,并由其登录乙游戏账号,由张某登录甲游戏账号,二人将上述游戏账号中战船的攻防装备全部卸下后,多次以裸船撞击己方人员登录的已经处于武装防御状态的战船,造成杨某游戏内的战船、宝石等道具大量损毁。 
  【要旨】 
  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游戏账号“撞船毁装备”的目的,经事前商议,纠集三人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部署破坏计划。案发当日,按照分工,由部分人员登录事先获取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卸下其“战船”上的攻防装备,采用裸船多次撞击己方人员已经武装加防的战船,造成被害人游戏账号内战船、宝石等道具大量损坏。虽然有的游戏装备的价值难以认定,但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定性。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经承办人全面审查本案证据,认为案件的定性可能存在一定分歧,为审慎办理案件,特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并未规定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本质上是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一旦脱离特定的网络环境,将失去其意义。游戏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属于电磁记录,行为人通过编程猜出被害人账号密码,本质上属于采取非法手段侵入被害人游戏系统发送程序指令,对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了破坏,因此,本案宜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战船、宝石等道具属于虚拟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而盗窃虚拟财产是针对虚拟财产最为常见的网络犯罪,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定性和价值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将盗窃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的判例并不鲜见。本案中,行为人毁坏玩家装备的行为虽有别于盗窃罪的犯罪形式,但要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核心在于能否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同时,合理扩张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财产保护的实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财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从有形财产发展到无形财产。在经济交易活动形式和对象日益翻新的情况下,刑事法律的介入和调整应当根据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及时地跟上,才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作用。综上,本案宜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