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边界在哪儿?(2)
2019-10-30 16:02正义网浏览:次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消费者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商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商家不构成诽谤、诋毁。此外,消费者将与客服的聊天内容公布于网络,并未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
“但是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存在侵权的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消费者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于客观事实给出的差评不侵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消费者消费后在网上发表评价,一方面是在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是告知和提醒未来的其他消费者,当心商家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重蹈覆辙”,该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消费者实际上是在行使网络交易中的评价权,在电子商务当中要设置一些专区,让他们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这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说,依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受访专家强调,消费者应该如实在网上发表评价,其评价范围也应该限定商家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超过这一范畴发布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言论。“如果购买的产品不合格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消费者可以给商品或服务差评,但涉及商品或服务之外的,比如对商家的人身攻击、涉及黄赌毒的违法言论,可以依法进行删除。”
如何区分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
受访专家认为,要从客观事实和主观评论两方面看,在客观事实方面,必须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颠倒黑白,不能无中生有,这些是“硬信息”。在主观评论方面,不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不同,他们可以结合自己的体验发表评论,比如说某个产品“慢得像牛、软得像豆腐”,主观评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上消费者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评论。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商家删差评、刷好评实际上是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邱宝昌补充说。
不仅是商家,电商平台也关注平台内的消费者评价。刘俊海坦言,电商平台关注评价是好事,但有些平台可能会“操纵”评价,比如帮喜欢的商家删差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差评是广大消费者判断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平台不能“护犊子”,不能出于关联关系或利益交换,而采取选择性的监管。
依据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商家不满差评的报复行为“零容忍”
虽然消费者的评价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不少消费者在给出差评后,后续“麻烦”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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