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何时休?案件多发危害安全 法律制度亟须加强(2)
2019-10-21 14:12人民日报海外版浏览:次
此外,高空坠物风险防控、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不力的管理因素对高空坠物案件的发生有着间接影响。而安全控制标准的滞后性、户内功能不完善、建筑形态、构配件的设计缺陷、建设质量、材料缺陷等建筑设计和管理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空坠物的隐患。
追责到底追谁?
今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一名红衣女子和一名小学生在路过一栋高楼时,发现身边有物品坠落,两人迅速离开了事发地点。后确认,坠落的物品是瓷砖,但并不是该楼外墙所使用的种类。该楼所属物业公司组织人力进行了排查,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也没人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这起案件反映出了高空坠物案件的特点:突发性、随机性、隐匿性。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因为高空坠物而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件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人。这也是为什么高空坠物案件一直以来都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是法院在判决高空坠物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张新宝曾参与《侵权责任法》的编纂工作,他回忆当时情形,在法律编写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高空坠物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就需要有一条法律为高空坠物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所以第八十七条应运而生。
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不断被实践,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也逐渐引起重视。“补偿并不是赔偿,在这条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张新宝表示,坠物只是一个人的过错,如果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那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
李志刚也表示,立足于正义视角,对于并非自身活动引发结果进行赔偿的归责处置方式损害了大部分居民的权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且有着诱发邻里猜忌、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
此外,一些高空坠物并不是人为因素导致,可能因为大风等外力,或者年久老化等问题而导致,这部分案件有时追责较为容易,但有时也存在着不同的阻力。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有一个描述,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这导致在实践中会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这会出现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关机关就不再管了,不再涉及刑事问题,不利于受害人保护。
同样,物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缺失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一个原因。物业对高空坠物需要做到宣传和管理同步进行,通过张贴标语等来帮助居民树立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如制定规章制度、加装护栏等措施来更有效防止高空坠物发生。
“高空坠物的规制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居民等多个主体,监管、治理、维护等方面的权责划分模糊,日常管理工作难以切实推进。”李志刚说。
多措并举共治理
那应该如何治理高空坠物,给居民一片安全的天空?这是居住在城市的每一居民所关心的。
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纳入了多项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针对“高空抛物伤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其一,要对“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做出明确的区分,这两项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二,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公安部门调查、侦查的责任;其三,物业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把需要担负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切实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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