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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刑法该如何应对(3)

2019-09-02 13:3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2.司法适用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直接设置高空抛物罪,也没有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实际情况去判断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符合何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司法标准较为模糊。在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刑法中无明文规定的立法背景下,会导致法官在释法、用法的过程中存在顾虑,可能会出现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判等不良现象。 
  3.相关责任人法律意识不强,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缺乏认识,尤其缺少对刑法规范的认识和了解。高层住户一般随手乱扔、乱放物品,总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行为的性质并不严重,殊不知其对他人或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漠视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受害人或者群众缺乏证据意识,导致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就被破坏,为准确寻找责任人增加了取证难度。因此,虽然现有刑法罚则设定的评价范围足以涵盖各类常见的抛物、坠物行为,但刑事法律的实际运用效果并不理想。 
  有鉴于此,在刑事实体规则设定方面应作出一定反应,以明确司法适用的标准,促进相关司法投入的提高,提高管理部门和相关社会主体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刑事法律后果的认识。可选择的规制完善方案有三种: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其他危险方法”进一步细化,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明确单列入罪状当中,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并列,从而在立法上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抛物、坠物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制和处罚。这种途径属于对相关法条的细化,仍然属于“注意规定”的范围,在不打破既有罚则体系的基础上,顺应了立法在社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解决新的社会问题的需要。此注意规定不会改变行为的性质,仅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抛物、坠物行为在立法上予以强调,其他情形仍根据对相关罪名的解释来处理,并不会使立法过于繁琐。 
  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立法解释或者由“两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警示国民。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员等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细化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而且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很好地遏制了相关行为,值得效仿。 
  最后,在明确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社区、街道以及基层司法部门要充分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尤其是对一些年久失修的旧楼、危楼,要及时修缮;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加强各自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则。惟有如此,才能还人们的头顶一片安全的天空。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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