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巨额索赔获二审支持 法官: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3)
2019-07-17 12:13正义网浏览:次
关于本案韩某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韩某没有饮用本案中的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出,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超市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2019年3月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多美好超市返还韩某货款20160元,韩某将其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多美好超市,判决多美好超市向韩某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依法打假”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发生,将多年争论不休的焦点,再次拉回到人们的视线中: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打假,到底该不该获得支持?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就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首先,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其次,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第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第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第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会消失。第六,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第七,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而诉诸法律,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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