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巨额索赔获二审支持 法官: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2)
2019-07-17 12:13正义网浏览:次
一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李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韩某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此案中,韩某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韩某未饮用。而韩某之前也曾数次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定韩某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韩某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是,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案中,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韩某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超市。
争议焦点之三是,韩某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韩某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多美好超市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深盐综保口岸入境,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韩某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可见韩某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韩某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本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韩某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李沧区法院一审判决多美好超市返还韩某货款20160元,并判决韩某将其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多美好超市,如未能退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多美好超市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审:十倍赔偿于法有据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
考虑到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对多美好超市这一个体经营商户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二审期间,青岛市中级法院尽力调解,力促韩某降低索赔数额,韩某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多美好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调解未果。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其一,来路不正;其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韩某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韩某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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