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同城转移毒品被查该如何定罪(4)
2019-06-28 15:31正义网浏览:次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知毒品进行辩解的,应当从已有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包括毒品包装方式、携带方式、交通工具及运输手段、运输时间、选择路径等等。通过已有证据推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则应推定其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根据刑事推定的基本原理,对于这种推定应当允许该人提供反驳或反证的机会,即如果其能够给予合理解释或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就可以推翻该推定,否则,应认定反驳或反证无效,进而认定其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成立。例如,甲女(本科学历)受其男友乙(外籍)委托从云南送到某地,乙给甲购买车票,指示换车地点,并交代如果警察盘问应立即将该箱包扔掉,或者不拿该包。甲到某地转乘长途汽车时,曾开包发现里有一个褐色包裹。甲到某地宾馆内将包交给丙,丙当即从包中取出白色粉末状物质,并交给甲5万元钱。次日丙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供出乙和甲。甲当日在宾馆被抓。警方在褐色包裹上发现甲的指纹。此时乙已回国,甲到案后辩解不知道包内藏有毒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乙告诉甲包内藏有毒品,更不能证明二人存在共谋关系,因而不能将甲作为乙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处理。因而只能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甲否认知道包内藏有毒品,因而应运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证明,证明内容就是:乙即便没有明确告诉甲,甲能否知道箱包内藏有毒品。从已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看,甲作为较高认知水平的人,从甲安排行程及曾直接接触褐色包裹的事实看,甲应当知道褐色包裹内就是毒品,因而应初步推定其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但时间应从其接触褐色包裹这个时间点计算,而不应从乙将该箱包交给甲时计算;此时,应当允许甲予以反驳、反证,如果其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有效反证的,则应推翻该推定,否则即应认定其存在运输毒品罪的故意。
对于以自己使用毒品进行辩解情形的认定,同样要使用推定证明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持有大量毒品且处于交通运输状态中,其持有毒品数量远超出自己使用的量;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住所中持有大量毒品的,仍应考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实践中,如果使用推定方式证明行为人是运输毒品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应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三方面的事实:(1)持有大量毒品;(2)处于交通运输状态;(3)毒品数量远超其使用量。如果具有这三方面的事实,即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运输毒品而不是持有毒品。此时,仍应当允许其进行反驳和反证。如果反驳意见是合理的,或者反证有效,那么应推翻该推定,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则应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究竟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涉及以上三个具体问题。从本案事实看,二人将毒品从贩毒者手中运往使用者,其行为已属于运输,且存在距离明显的空间转换,因而其行为属于运输毒品;二人对运输的对象为毒品存在明知,且供认不讳。本案的焦点涉及第三个问题,即二人的行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由于胡某辩解该102克冰毒系个人使用,那么,就应当考虑如何认定其真实意图。从已有事实可以推定其具有运输的故意:(1)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某向胡某询问有无毒品,且胡某使用杜某手机当着杜某的面联系贩毒人员。这一事实可以说明,胡某购买毒品并非为自己使用;(2)涉案毒品达102克,数量很大;(3)二人携带毒品数量远超其使用量;(4)二人在交通运输状态下被抓获。从上述四项事实,可以推定二人是将毒品从贩毒者手中转交给胡某,推定其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在推定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胡某和杜某反驳和反证。从二人供述看,二人的解释不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因而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办理涉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推定证明应当十分慎重。重点要把握两点:一是确保据以推定的证据真实可靠,从已证事实可以合理推断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除了上述三个主要事项外,在实践中,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毒品的习惯、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二是确保被告人具有充分反驳和取得、展示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机会。对于被告人反证的证明标准问题,目前实践还没有统一认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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