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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不该“共享”?(4)

2019-06-24 16:17正义网浏览: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不该“共享”?

 停靠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附近的一辆共享汽车。闫昭 摄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不该“共享”?

一辆共享汽车车身上的图片标志。郭璐璐 摄

  正义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北京的尚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人,这场责任认定明确的交通事故,因涉案车辆是共享汽车,使得事故后续的理赔变得复杂起来。伤者起诉尚先生、共享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等索赔,法院判决尚先生、保险公司分别赔偿4.8万余元、11万余元。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尚先生又提起了上诉。6月12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段时期以来,共享汽车出交通事故的消息可以说是屡见报端。以“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为关键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8年以来共有40起相关的民事案件宣判,诉讼涉及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共享汽车公司等。
  “共享汽车实质上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在驾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需要肇事者承担事故责任,除非共享汽车公司存在过错,否则不存在所谓责任‘共享’的问题。”日前,受访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汽车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疏漏,因投保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赔偿较低的,共享汽车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此外,考虑到与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后,伤者往往面临索赔难问题,建议共享汽车公司先行赔付,赔付后再向责任方追偿。
  依“非营运”投保 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5月21日1时许,尚先生从公司下班回家。考虑到后半夜不好打车,尚先生通过手机APP租了一辆停在街边的途歌共享汽车。在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时,尚先生驾驶的汽车撞上了正在骑三轮车的刘先生,随后刘先生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刘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共享汽车比较方便,优惠力度也比较大,我习惯驾驶共享汽车出行。”据尚先生回忆,当时自己是正常开车,突然有辆三轮车斜穿马路而来,自己没注意到就发生了事故。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赔。因涉事汽车曾被层层转租,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尚先生、途歌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不过,判决书指出,涉案汽车属于营运机动车,但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故该车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改变了使用性质,同时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判决尚先生赔偿4.8万余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尚先生提起上诉。
  “我只是一名用户,即使存在实际使用与车辆性质不符的问题,发生事故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不能将赔偿责任转嫁到用户身上。”尚先生强调说,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也应当由途歌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汽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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