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五问待解:地方政府可否制定政策?(3)
2019-03-04 20:54新京报浏览:次
一审时,委员邓凯提出,草案“投资管理”部分,对外商准入管理、登记备案管理、税收管理、信息制度管理和国家安全管理作出规定,“但是漏了一个管理,就是‘用工和薪酬管理’,虽然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但是前面说的那几项管理也有相关法律,都把它重复作了原则规定,一个投资项目,第一位的是用工,没有用工,没有劳资双方关系,就不称其为一个企业。”
还有委员建议,增加就业安全审查制度等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内容。委员陈凤翔说,外国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是双重的,从整体上看,外国投资确实起到了拉动国内就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产业、地区和时期内,外国投资的进入带来了并购裁员及国内相关企业劳动者失业、劳动报酬不合理、劳动安全状况恶化、就业稳定性减弱等消极影响。“过去我们忽略了外国投资对就业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今后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对我国就业安全的影响势必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外商投资法在保护我国就业安全方面发挥其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审时,邓凯再次提出,“我认为保护中国职工的利益和维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同样重要,而且这里面有一致性,保护外国投资者和保护中国职工权益相当地一致。我们要看外国投资者的笑脸,也要看中国职工的笑脸,应该统一起来。”
委员蔡昉也建议,劳动者权益相关内容应该写入法律。“经过这些年的立法、执法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设,我们的劳工标准在国际上已经不算低了,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直接予以宣示,而且在合作中特别表明劳工标准其实是个惯例,无须回避,也不要放弃这个权利要求”。
焦点问题5
是否增设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
一审稿、二审稿均设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上述规定未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我国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跟司法程序之间产生矛盾。
委员冯忠华认为:“既然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旦准入就跟国内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他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按照和国内企业一样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付诸法律程序。如果给外商投资企业设定一个单独的投诉工作机制,可能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跟司法程序之间会产生一些矛盾。”
委员杜黎明也提出,草案新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问题是这种投诉处理机制是调解性质还是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与现行的调解制度及司法制度如何衔接?这些问题不明确,可能会导致该条规定难以操作,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草案新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拓展了救济路径,“但投诉工作机制更多是在事前和事中提供救济,在后面加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规定,可避免在执法的过程中产生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建议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容单列一条:“通过外商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能解决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可以不使用投诉机制直接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相互配合,才能够更加科学有效解决各类纠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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