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五问待解:地方政府可否制定政策?(3)
2019-03-04 20:54新京报浏览:次
外商投资法草案五大焦点问题待解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否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等引关注
改革开放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继出台,形成了以上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不过近年来,面对新形势,“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新的外商投资法提上日程。
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早在2011年就已启动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在商务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法案名称为《外国投资法》。去年12月23日,法案二度公开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时法案名称已调整为《外商投资法》。初次审议36天后,今年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快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
此前两次审议,草案提出了“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等重要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罚款上限50万元。同时,该不该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的权限,是否明令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等五个焦点问题,也引发了各界关注。
焦点问题1
地方政府可否制定外商投资政策?
该不该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的权力?这是一个贯彻此前两审的焦点议题。
一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江小涓、郑功成均对此提出不同观点。“这是前些年非常头疼的问题”,江小涓说,“外资带了一个项目,跑遍全国,就看谁给的政策最优惠”。她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投资优惠政策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平等享用”,体现中外资竞争中性原则。
郑功成当时也表示,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来看,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宜统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等措施,但不宜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政策的权力。应防止在土地供给、资源、行政审批等方面特事特办、允许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不过,二审稿并未采纳上述建议,仍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因此再度引发讨论。
委员孙建国提出,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应该有详细的配套法规,不能完全各自为政。“对超越政府权限给予外资不合理优惠,或者承诺合理优惠后期不能兑现的,或者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排挤打击投资人、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要明确规定处罚的方法,并尽快在相关配套法规中详细规定清楚,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使这部法真正对吸引外资发挥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国进一步形成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还有学者提出,此前,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税收减免或返还等优惠政策,后被财政部明令禁止。如果外商投资法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的权限,那么会不会重蹈覆辙?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管理是国家权力,是否应该立法明确,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管理只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叫停地方政府的市场准入审批权?
焦点问题2
是否明确禁止“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外资三法”曾规定“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替代“外资三法”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并采用该条款,而是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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