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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贷类集资犯罪“非法性”(4)

2019-02-22 12:4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如何认定网贷类集资犯罪“非法性”

  基本案情:2016年间,王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甲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以王某名下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借款项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非法吸收1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62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 
  研讨问题: 
  网贷类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 
  网贷类非法集资案件“非法性”的认定

  以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判断依据 
  杜邈 

  【要旨】 
  网贷类非法集资案件的“非法性”判断,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具有体系性、禁止性等特征,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也可以包括合同法等非专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以下证据进行重点审查:一是证明王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王某系李某等人临时纠集,未参与李某等人伪造担保财产的行为,事后获利较少。同时,李某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部分为真实,前期借款项目亦归还本息,故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王某编造虚假项目集资,难以证明王某与李某等人进行诈骗通谋。二是证明王某借款数额的证据。该案犯罪行为涉及面广,且有众多投资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后台数据、资金存管数据等电子证据,调取相关借款合同和部分投资人证言,对王某借款和投资人损失的数额进行核实。经审查,王某在没有真实借款需求和用途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借款事由,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借款消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着重固定王某虚构公司财务状况和借款用途,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借款的事实。王某认可其成立“空壳”公司、虚构借款项目,但辩称其不明知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向多人借款。随后,公诉人出示了三组证据:第一组是王某与李某等人商议借款的证据。第二组是王某向平台提交虚假资料的证据。第三组是王某通过平台向多人募集资金的证据。其中,公诉人重点出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服务合同》、伪造的公司资料等客观性证据,并向法庭说明借款合同上有王某的签字和指纹,其指纹恰好按在“互联网平台”的文字上,王某看到该份证据后即不再进行辩解。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只是将公司手续借给他人以获取好处费;王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银行卡和密码等由他人控制,借款合同上的回报率并非王某确定,其不是真实的借款使用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王某明知其名下的公司系“空壳”公司,仍伙同他人发布虚构借款项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属于“非法”行为。二是王某明知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仍与上百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还本付息,最终造成投资人巨额经济损失,属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三是王某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去向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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