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法院:权利义务不对等协议无效(4)
“空巢老人”遗赠之争
吴之如/漫画
江苏南京的一位独居老人病逝后,照顾他的保姆手持遗赠扶养协议,以老人生前已将房屋一半份额遗赠给自己为由,拒绝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认可,由此引发纷争,保姆将老人的三个子女诉至法庭。那么,老人留下的房产,究竟归谁?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
汪忠勇与郭琴娣夫妇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两人育有两女一男三个子女。步入老年之后,因考虑到次女汪秋月的家庭比较困难,夫妻共同立下了遗嘱,指定他们共有的房屋在汪忠勇百年之后由汪秋月继承。但当时对这份遗嘱没有进行公证。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后,汪忠勇一个人独居生活。虽说子女也经常登门探望,但老人还是感到孤独、甚至有些恐惧。汪秋云姐弟三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然而,他们确实没有分身之术,不能全方位照顾父亲。考虑到父亲的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三人经过商量,决定找一个住家保姆。
2012年5月20日,姐弟三人从劳务市场找来时年54岁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徐海蓉报酬2000元。汪忠勇每月收入共计六七千元,自2012年7月起,汪忠勇的收入由徐海蓉保管并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均归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报酬。
有了住家保姆照顾父亲,汪秋云姐弟三人也就放心了。为了给予父亲更多精神安慰,三人决定不管多忙,都要抽时间轮流去探望父亲。后来,因为汪忠勇的身体越来越差,徐海蓉感觉自己一人照顾汪忠勇有些吃力,便又为汪忠勇聘请许晓梅作为兼职保姆。
2015年起,徐海蓉认识了李月芹、严梅芳等几个做保健品的生意人,在李月芹、严梅芳等人的宣传、推荐下,徐海蓉渐渐热衷于保健品,怂恿汪忠勇与自己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为此花掉不少钱。汪秋云姐弟三人发现了徐海蓉与父亲一起购买保健品服用的事情,曾与徐海蓉发生过争执。可是,汪忠勇当时十分相信徐海蓉,与子女也闹得有些不愉快。为此,汪秋云姐弟三人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改由两个女婿和儿媳探望。
当时,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2015年7月,汪忠勇因感冒住院治疗一次。同年12月,汪忠勇再次住院。徐海蓉预感汪忠勇来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李月芹、严梅芳及兼职保姆许晓梅作为证明人,一起来到汪忠勇的家中,与汪忠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汪忠勇(遗赠人,被扶养人)签订协议时,神志清楚,意识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二,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徐海蓉(受赠人,扶养人),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
这份协议还提到,乙方已照顾甲方近4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给乙方的6.5万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儿转账给乙方的9万元(甲方有40万元存款在二女儿处)均视为甲方赠予给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单方处置遗赠财产或上述遗赠财产甲方无处分权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汪忠勇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摁印,徐海蓉在乙方处签字。严梅芳、李月芹、许晓梅在证明人一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