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3)
2021-01-18 13:07人民日报浏览:次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把这一思想的主要方面精辟概括为“十一个坚持”,第一条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无疑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表明了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统领性、决定性地位,立下了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定海神针”。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7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经验。有灯塔才能引领航向,有核心才能万众一心。纵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最根本的就是始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逐步解决了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个重大课题,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我们党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把法治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汇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伟力,展现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气象。
坚持党的领导是在新征程上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灵魂、失去方向,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方面,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好运用法治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完善治理。另一方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不断跨越法治建设前进道路上新的“娄山关”“腊子口”,更加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努力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如期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坚持党的领导。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总是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当前,很多西方国家出现民主乱象和人权乱景,民主选举被恶性党争和民粹主义绑架,“三权鼎立”陷入相互掣肘,宪法法律沦为党斗工具,曾经风光无限的西方民主法律制度甚至成为政治动荡、社会动乱的“推手”。在“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强烈对比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显示出其独特优势和重大意义。当然,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7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经验。有灯塔才能引领航向,有核心才能万众一心。纵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最根本的就是始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逐步解决了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个重大课题,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我们党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把法治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汇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磅礴伟力,展现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气象。
坚持党的领导是在新征程上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灵魂、失去方向,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方面,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好运用法治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完善治理。另一方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不断跨越法治建设前进道路上新的“娄山关”“腊子口”,更加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努力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如期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坚持党的领导。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总是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当前,很多西方国家出现民主乱象和人权乱景,民主选举被恶性党争和民粹主义绑架,“三权鼎立”陷入相互掣肘,宪法法律沦为党斗工具,曾经风光无限的西方民主法律制度甚至成为政治动荡、社会动乱的“推手”。在“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强烈对比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显示出其独特优势和重大意义。当然,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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