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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难确定、内容难保存 电子化办公致劳动纠纷频出(2)

2020-12-24 13:16工人日报浏览:
  本报记者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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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突发加速了用人单位电子化办公。因为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利用微信辅助管理员工。然而,哪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向法院提供?企业通过微信群管理用工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待改进?面对电子化办公的普及,如何防范微信管理用工中产生的劳动纠纷?有律师建议,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办法。
  因庭审中只拿出半张人事调动微信群截图,拿不出更多的证据,李麟诉请单位履行给自己升职加薪承诺的主张被仲裁庭驳回了。11月30日,李麟主动辞去公司职务,也没有再进一步诉讼索赔。因为在用人单位“严丝合缝”的证据链面前,他觉得没有胜算。
  疫情突发加速了用人单位电子化办公。因为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利用微信辅助管理员工。然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受使用主体难确定、内容易篡改难保存等影响,微信管理频频引发劳资纠纷。
  想回查证据,微信群被公司解散了
  李麟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部副总经理。2020年春节前夕,他提出辞职,准备从沈阳跳槽到北京工作。当时,李麟的主管领导蔡勇以加薪30%、升职成项目经理为条件挽留李麟。蔡勇还通过项目部微信群发了简短通知。李麟考虑到团队成员一直合作顺畅,便留了下来。
  受疫情影响,李麟今年4月复工,但此后蔡勇没有再提升值加薪一事。为此,李麟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在回查微信群时,李麟发现自己被踢出了群,还听同事说原微信群被群主解散,又重建了新的工作群。
  李麟手机上仅有一张裁剪后的截图。“当时跟老婆炫耀了一下,要不连这张图也没有。”李麟说,他裁剪了蔡勇的对话转发给了妻子,内容是“近期李麟、戴旭、方凯旋3人的岗位和薪酬有所调整,以人事通知为准。”仲裁员的意见是,没有纸质的人事调动通知,李麟提供的截图没有具体日期、群名称和具体内容,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说明人事调整的内容,因此判他败诉。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沈阳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郑虹告诉记者,目前,因为区块链分步存储、不易篡改,一些省市正在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通过接入存证应用节点,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难题,但是还没有推广。所以实践中,鉴于裁剪截图不能表达完整信息,只能作为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文档读取状态存争议,劳资双方有分歧
  7月7日,在一场庭前调解中,劳资双方对微信转发的PDF文档状态是“已读”还是“未读”有了分歧。
  当事企业HR马成运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受疫情影响,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张明飞发送了名称为“张明飞”的PDF文档,几分钟后张明飞就回复“收到”,这应当视作他收到并阅读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明飞解释说,疫情后居家办公,所有工作都用微信处理。自己50多岁了,不会用微信打开PDF文档,当时以为传过来的是排班表之类的工作文件,打不开后很快就忘了。而且在此期间,企业也没有电话或文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案件以双方调解结案,员工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只要了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但对于企业以PDF文档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回复“收到”是否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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