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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非羁押监管运用前瞻(2)

2020-12-16 13:43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数字监管以“非羁码”为参考模式,虽集合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终其本身仍然是基于相关电子设备的“从软件”,并不完美。尽管“非羁码”后台能实时接收被监管人的信息,但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逃避监管,如,将手机交给与自己生活路线相似的朋友逃避大数据分析,或者在不特定时段通话时让朋友用另一部手机同自己开视频通话,并将视频界面对准被监控手机的摄像头等方式逃避监管。这决定了在现有技术下数字监管还只能适用于未决犯、已决轻刑非羁押人员或经过严格审核的假释犯。从适用空间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缺少大数据、区块链的集中化管理平台,导致各地区间存在信息壁垒,目前只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非羁押人员。同时,两类主体不适宜数字监控:一是参考大数据关于生活规律、日常路线等的算法,缺少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的人一般不适用,算法很难对此类人群是否合规进行有效区分,如,行径路线是否是本人、是否发生人机分离等;二是由于佩带有“电子镣铐”的犯人仍然会再次从事犯罪,所以数字监管一般不应当适用于累犯、可能实施新犯罪和暴力性质犯罪的人员。在我国,非羁押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机关,注定了数字监管的审前决定主体是检察机关。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采取数字监管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应当有对判决缓刑或决定假释的非暴力性罪犯,作出是否采取数字监管的决定。对于数字监管的决定程序应当严格于非羁押监管的决定程序本身,在使用数字监管时,除应当符合非羁押监管的要求,还应当建立一套对于被监管人本身的调查汇报程序,以及数字监管在适用前的被监管人同意程序,做到既保障社会安全,又尊重被监管人的同意权。 
  当然,数字监管的救济程序,也应当受到重视,由于目前定位系统很难做到立体定位,即使配合大数据分析,后台误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加之,由于算法的隐蔽性,算法漏洞与算法歧视仍不可避免,这决定了设置救济程序的必要,不能完全依赖数据作出是否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决定,应该给被监管人申辩的空间。 
  (第一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第二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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