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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似应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

2020-12-15 14:5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高空抛物似应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郝川

  □高空抛物,从行为性质上讲,首先是侵害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犯罪行为,侵害生命、健康和财产是其主要的主观心态,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只不过是伴生的结果。 
  □高空抛物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说明该罪的罪状对应的是第114条具体危险犯的未遂或中止状态,也就是说,立法并未将该罪定位为具体的危险犯,其对应的行为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日常生活频发但未造成具体人身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高空抛物行为。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了切实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2020年7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2020年10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改变了高空抛物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将其放到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一节,并修改了入罪的标准,将“危及公共安全”改为“情节严重”。 
  不难发现,短短三个月时间,草案对于高空抛物入罪的规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是改变了高空抛物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二是将高空抛物成立犯罪的条件从“危及公共安全”变为“情节严重”;三是其法定最高刑从拘役提升为一年有期徒刑。法学理论应承担对立法的引领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草案的变化在理论上做进一步分析,为草案的改进提出更为合理的建议。 
  一、草案将高空抛物规定在刑法第114条的立法思路 
  在讨论草案一次审议稿与二次审议稿高空抛掷物品的关系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确定草案一次审议稿将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114条的立法意图。 
  据了解,草案一次审议稿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规定在刑法第114条,有其特殊考虑。一是回应人民的需求,将高空抛物的犯罪在刑法中进一步作出明确,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方面,可以避免司法人员定罪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规范的指引功能,起到预防高空抛物的作用;二是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法益侵犯程度相比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较轻,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其法定刑,以便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行为能够做到精准量刑。 
  二、草案将高空抛物从刑法第114条移出,改变分则位序排列的缘由 
  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高空抛物从刑法第114条移出,并且将“危及公共安全”修改为“情节严重”。显然是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至于原因立法者并未作出说明,我们只能借助学者观点,尝试对这一改变作出说明。 
  有学者认为,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以“多数人”概念为核心,其中的“不特定”是指随时有可能向“多数”发展。只有这样理解“不特定”,才能符合“公共”的含义。高空抛物侵害结果或者威胁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向多数发展的可能性,故不能将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另外,将“不特定”单纯理解为被害对象的事先不确定性,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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