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利用职权纵容胞弟疯狂敛财 妄图“借弟脱罪”(2)
2020-12-16 13:25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
【一审判决】2019年9月6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陈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19年12月13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陈英认为,她对陈祺收受他人贿赂不知情,属于对其管教不严,但不是共同犯罪。有何证据表明他们存在犯意联络?
温振宁:2018年3月至4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扶绥县进行巡视时,发现扶绥县存在大量教育均衡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问题,遂对扶绥县教育局进行多次通报并要求进行整改。在此期间,崇左市纪委监委陆续收到关于陈英涉嫌受贿等问题的举报。随后,崇左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对陈英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核查组调取扶绥县所有教育工程项目资料后,发现陈祺取得了28个工程项目并交给商人李某施工,而陈祺此前只是一个不学无术、没有进行过任何项目建设的人。随后核查组又调取了陈英、陈祺和李某的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发现,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陈祺与李某有大量资金往来,并发现李某存在向扶绥县教育局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崇左市监委遂对陈英、陈祺及李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陈英辩解称,她对陈祺收受他人贿赂不知情,属于管教不严,而不是与陈祺共同受贿。但经讯问陈英、陈祺、李某以及询问有关证人,李某、陈祺的供述和扶绥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干部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1、陈英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祺取得了扶绥县教育工程项目、均衡发展项目招标代理权,李某在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8%给予陈祺好处费后取得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建设;2、陈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扶绥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干部打招呼指定招标代理公司,帮助陈祺取得了扶绥县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权,陈祺再安排陆某、刘某以确保中标的名义向想承揽工程项目的老板收取确保中标的好处费。同时,陈英、陈祺以及李某的供述还证实,三人在案发前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审查调查。陈英在南宁市购买房产时,让陈祺使用受贿款帮其支付了111万元购房款。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陈英与陈祺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2.陈英认为陈祺在招标代理中雇佣人员进行了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系合法所得,对此怎么看?
梁丹霞:2016年7、8月份,陈祺认为招标代理风险低、来钱快,遂与陈英商量决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由陈英帮助其拿到招标代理业务。2017年,扶绥县成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工作组,专门负责指导均衡发展项目前期业务及招投标工作,审核并推荐招标代理公司。陈英利用职务便利,向该工作组负责人方某某打招呼,让其将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指定给与陈祺合作的德胜、建瀚两家招标代理公司。在方某某的帮助下,德胜、建瀚两家公司取得扶绥县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此后,每次均衡发展项目需要招标时,项目工作组工作人员就会将项目材料交给陈祺。陈祺指示其雇请的人员以德胜、建瀚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有意愿承接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工程老板联系,以确保中标为由,收取工程合同价2.5%-3.5%的费用。收取的费用一部分支付给德胜、建瀚公司作为招标代理费、造价费等,约为合同价1%左右,其余部分则由陈祺收受。之后,陈祺通过操作帮助交好处费的工程老板中标。
据此,陈英认为,陈祺获得的收入系陈祺与招标代理公司合作取得的分红,招标代理过程中,陈祺需雇佣人员帮助竞标人办理各项招投标手续,故应属其劳动所得。
我们认为,本案中,有意愿承接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工程老板为达到确保中标的目的,向陈祺支付合同价2.5%-3.5%的费用,该费用远高于正常招标代理需要支付的费用,高出的部分(合同价的2%左右)即为送给陈祺的好处费。陈祺等人收受工程老板的好处费后,之所以能通过招标代理公司确保工程老板中标,是因为陈英利用职务便利帮其取得了德胜、建瀚两家公司对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的招标代理权。陈英亦明知陈祺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向工程老板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确保中标。因此,陈祺从事招标代理获得的钱款,系陈祺与陈英相互勾结,为谋取利益不正当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权,后通过帮助有意愿承揽项目的工程老板谋取项目而获得,该报酬应认定为陈英与陈祺共同受贿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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