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3)
2020-11-26 13:25正义网浏览:次
建议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等”内范畴
发现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非法买卖后,民众想要维权并不容易。张力分析说,维权主要是面临专业知识不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起诉成本高以及遭受的损害大小难以界定等难点。“检察公益诉讼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方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主张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呼声不断。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曾对媒体表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将其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则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如果顺利通过,将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肯定检察院提起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对于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具有指导意义。”张力认为,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克服实践中个人起诉存在的举证困难以及成本过高等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定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不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都有一个“等”字,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部署。最高检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在探索过程中,四川、上海、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
“与法定领域办案相比,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要求首先针对是否纳入监督范围进行准确判断,而判断的核心标准归结到底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理念有更深的理解与把握。”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对于新领域的拓展探索,要注重做足做实调查取证、研究论证、民意舆情研判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力提出,对于涉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时,需考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程度以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注重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以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为契机,建议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检察院提起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同时注重程序法的完善,保障公益诉讼顺利推进,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多制度供给。”张力补充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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