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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2)

2020-11-26 13:25正义网浏览:

  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
  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在此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变得更加便利、隐蔽,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也更加容易,被泄露的信息经反复流转,极可能成为精准诈骗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即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新颁布的民法典作出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林爽向记者坦言,传统单一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实现“以点带面”的综合治理效果,而公益诉讼具有延伸性的社会治理张力,可以调动诸多手段,协同多个部门,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卓有成效的路径。
  林爽介绍了一起医院“内鬼”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张某、卢某等人是某儿童摄影公司、某儿童培训公司员工。因为商业营销需要,他们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从医院“内鬼”处非法获取了大量孕产妇、新生儿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部分人员还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上述信息,后张某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涉案的儿童摄影公司、儿童培训公司未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涉案公司对员工基于公司营销需要而非法收集、使用孕产妇个人信息以及泄露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层报浙江省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鹿城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该局依法对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考虑到涉案孕产妇个人信息主要是从当地两家医院泄露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还向这两家医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医院通报警示案例,提升医务人员对包括孕产妇信息在内的患者信息的保护意识,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对于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加强管理,做好内部风险防控。”薛军建议,通过技术手段给用户个人信息加密,比如可设置这类信息的接触“门槛”,拷贝复制要“留痕”、可追踪,对相关人员产生威慑作用。收集信息时要征得用户同意,同时也要保障收集的信息能安全存储,防止不被“内鬼”偷走卖掉。未做好有关工作造成信息泄露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及时清理长期不使用的“僵尸账号”,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至关重要。张力表示,平台等信息处理者应为用户“一键注销”提供便利,比如在显著位置提供专门用于实现账号注销功能的入口、发布账号注销指南或指派专人负责解答用户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用户怠于行使注销权的,平台在履行一定的程序之后,有权收回或者注销相应账号,但应对用户储存的信息做合理处置,例如资料备份。
  “对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机关明显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张力补充说。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在林爽看来,办理此类案件关键要形成“公益诉讼+跟进监督+治理建议+专题调研+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甚或违法犯罪的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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