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4)
2020-10-14 15:32正义网浏览:次
【典型意义】一是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可开展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等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检察官要全面深入审查案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诉。
三是注重追赃挽损,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督促两被告人退赃退赔,弥补了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同时适用速裁程序,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兼顾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四: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男,某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成都某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该公司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该公司印刷、装订图书等书籍7246册。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经鉴定,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一)依法全面客观审查,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发现,涉案图书的数量、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以及涉案图书是否含有非法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需进一步核实,故详细列明补证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就图书内容性质等咨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查清了事实、解决了争议问题。
(二)充分履行权利告知、释法说理、量刑协商等职责,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官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详细解释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法定刑幅度和认罪认罚后从宽的量刑幅度。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拟定量刑建议,并就量刑建议的内容、依据等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详细说明,听取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面临的困难,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参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和同类案件判决后,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公司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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