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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3)

2020-10-14 15:32正义网浏览:

  二是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对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类型化、易收集,定性无争议的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件,应当密切侦、诉、审衔接配合,构建案件快速流转办理机制,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莆田市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平均用时仅42小时,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同时,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24小时内获得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可以就案件处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速裁案件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案例三:魏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某,男,上海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原员工。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负责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供应商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某,采用少发货、收全款(俗称“送空单”)的方式,共同侵吞该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余元。后两人将上述赃款予以平分。
  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提请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补充侦查,2019年2月19日,浦东分局再次以魏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0日,浦东分局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本案移送浦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2019年3月29日,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8日,浦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魏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准确定性,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第一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魏某某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再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利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潘某某采用“送空单”的方式,将本单位多付货款与潘某某平分,转账流水证实潘某某转给魏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但魏某某否认犯罪事实,辩称本单位与潘某某的金属公司货款转账中存在借款往来等其他情形,与相关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是深入释法说理,促使自愿认罪悔罪。检察官充分运用在案证据对魏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深入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转变态度,自愿供认了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定魏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为13万余元。二是积极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作用,督促魏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三是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检察官综合考虑魏某某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在案证据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认为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魏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依法追诉漏犯,实现案件全面快速处理。一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鉴于魏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主动认罪认罚,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从快移送,并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对魏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在十日内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于十日内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二是强化监督意识,依法追诉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伙同魏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案犯潘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十日内对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另行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魏某某、潘某某均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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