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5)
2020-10-14 15:03人民日报浏览:次
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必新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审稿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三审稿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我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选举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本报记者 徐 隽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草案)》的议案。10月1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沈春耀说,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需要针对各地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草案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沈春耀介绍,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将选举法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原来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
根据党中央2019年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为便于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带来代表名额变动的情况,草案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草案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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