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4)
2020-10-14 15:03人民日报浏览: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徽教育的内容。
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配备儿童安全座椅防止交通事故伤害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此前,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6月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为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同时,将委托照护情形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交流的频次由至少“每月”一次修改为至少“每周”一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三审稿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并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此外,三审稿还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强化司法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二审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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