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3)
2020-10-14 15:03人民日报浏览:次
首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处理个人信息应合法正当
本报记者 王比学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就草案作了说明。
刘俊臣介绍,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亿,互联网网站超过40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超过300万个,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社会各方面广泛呼吁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340人次提出39件相关议案、建议。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本法适用范围;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关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为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准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并将上述原则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同时,还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况,草案还对基于个人同意以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等作了规定。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国旗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沈春耀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实践中国旗的使用情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国旗的升挂、悬挂作进一步规范。二审稿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有的部门提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徽章中使用了国徽图案,建议予以确认。有的建议规定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
二审稿增加两款规定:“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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