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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直播执法"说不 专家:法律应强制保障人格权(2)

2020-09-16 13:16正义网浏览:

当事人对"直播执法"说不 专家:法律应强制保障人格权

  近日,某地电视台与当地执法部门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了一次夜查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直播。其间,一名涉嫌酒驾的司机提出可以配合检查,但不接受直播拍摄,因电视台对其提出的要求未予理睬,双方发生争执。据统计,这场直播的实时观看人数达到500万人次。
  近年来,“直播执法”人气颇高,不仅有助于实现政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也可以拉近执法人员与群众的距离。但与此同时,也有些人担心这种“直播”会侵犯当事者的隐私。
  “直播执法”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
  作为阳光执法的创新之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直播执法”是信息公开的进步。观看直播的网友可以在平台上发表评论,不仅提升了公众参与度,也可以监督权力运行,推动文明执法。“相较于在政府官网上贴违法公告、以电视等传统媒介进行报道等形式,‘直播执法’更能加大当事人违法行为曝光率,增加违法成本,警示广大群众,预防、震慑实施违法行为的潜在人群,规范当事人的社会活动,提高群众守法的法律意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
  “虽然执法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在直播时一定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因为在执法现场,有的行为还没有被最终定性,如对违法者的现场处罚,还有很多在证据采集上出现反转的情况,如果直播时没办法对当事人的面部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建议还是保守报道。”
  是否要尊重当事人合法意愿
  既然“直播执法”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被拍摄呢?如果被侵权,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
  张力表示,“直播执法”因其受众范围广、平台监督难度大,易导致网友对当事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实践中,也有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收集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诱导不知情的网友侵扰当事人的住宅安宁,甚至引发肢体等暴力冲突,在此过程中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诱发更深层次的侵权行为等社会矛盾。
  “在直播执法中,媒体从业者一定要具备新闻传播者的职业素养,具备正确使用和科学表达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公共信息的能力。即便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甚至可能涉罪,因犯罪记录属于隐私,在执法现场一切都未被定义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播出。当事人可以叫停‘直播执法’,直播者也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朱巍表示。
  张力认为,直播中,当事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等待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方能曝光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足以将当事人身份进行特定化识别的信息。而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往往还未发生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不易将当事人的信息完全暴露。
  直播执法侵权责任该由谁担
  “新闻报道自由是相对的,但人格权是绝对的,法律应给予人格权的行使以强制性的保障。在新闻批评和人格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着重保护人格权,不能以行使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当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与保护人格权发生冲突,法律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禁止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那么,如果“直播执法”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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