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直播执法"说不 专家:法律应强制保障人格权(2)
2020-09-16 13:16正义网浏览:次
朱巍表示,“直播执法”如果没有技术同步处理,我认为,谁拍摄谁负责。比如在普法宣传中,摄像头可以面对交警或者大环境来宣传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应当避免直接或间接出现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如果报道中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使用公众肖像权的,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三个原则,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朱巍进一步表示,短视频传播是很好的形式,应尽量做事后传播,不要为了点击量,把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直播出去,避免引发其他方面的争议。
“执法人员授意媒体直播或者发现直播行为后未及时对媒体直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纵容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力进一步补充,媒体未对执法事件中当事人的面部进行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受访专家还指出,若直播平台对直播侵权行为不知情,执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平台对相关直播视频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行为,平台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就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知道直播侵权行为的,与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受访专家均表示,“直播执法”应将重点放在规范执法程序和警示宣传教育上,在震慑违法、引导群众的同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要强化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隐私权、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实施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要牢固地坚守不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底线,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报道内容涉及公开他人的隐私、利用他人的肖像,则需要主动与对方交流与沟通,在征得对方同意之后方能报道。此外,公众也应当文明观看直播视频,不应成为过度报道的参与者和传播者。(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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