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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4)

2020-09-15 18:5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刘永清、隋建军等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9月13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布“郭文思减刑案”调查结果,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在郭文思违规减刑方面提供帮助受到严肃处分和问责,多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今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人员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内因拒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从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再到郭文思违规减刑9次后释放,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深查司法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观察 | 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权钱交易下,命案犯9次违规减刑出狱
  15年间,9次减刑。梳理发现,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刑满释放的15年间,其共经历了9次减刑,平均每次减刑的间隔不到两年。除第一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外,其余8次均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每次减刑6个月到1年不等。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作为执行机关,根据司法部修订通过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通报显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郭万普通过给予财物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的主要领导及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为郭文思快速减刑提供帮助。其中,多次给予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现金,隋建军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不仅如此,对于减刑决定发挥关键作用的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程丽霞、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赵双月等人,隋建军也通过打招呼或给予现金及购物卡的方式,进行拉拢腐蚀。在抱团腐败后的“精心运作”下,郭文思的违规减刑成为了现实。
  减假暂权力如何行使,如何监督制约
  在刑罚执行中,除了减刑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也容易滋生腐败,“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现象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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